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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成本法与权益法

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通常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是确定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
下列情况通常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2、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回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加追回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 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


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1、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仍部分或全部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
2、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一) 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台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从证券市场购入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2)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一非上市企业,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地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3)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
新的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或-)股权投资差额

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我国规定应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处理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均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里的投资帐面价值是指该项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提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包括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等;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帐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和的净亏损,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不包括在内。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已包括在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中。

如果会计年度内投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应分别按年初持股比例和年末持股比例和年末持股比例分断计算所持股份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如果无法得到被投资单位投资前和投资后所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数额的,可根据投资持有时间加权平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匀持股比例=原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追加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三)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应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除了实现的净损益会影响净资产外,还包括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外币折算差额等。

(1)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并增加资本公积。
(2)因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资本(或股本)溢价,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因被投资产生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4)因被投资单位专项拨款转入其资本公积的,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5)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由于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包含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而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必然使净资产减少,因此,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损益调整)。
(6)投资企业投资后,因被投资单位的各种原因,如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等,按照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而调整前期收益的,投资企业敢应按相关期间的持股比例计算调整留存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调整前期资本公积的,投资企业应视具体情况按上述原则分别处理。
(7)被投资单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仅影响所有者权益结构的变化,不会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化。因此,如果被投资单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时,投资企业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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